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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         
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
作者:admin   源自:就业指导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19:22:58

 

一、两年择业期是怎么回事?
    国家就业政策规定,毕业时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继续联系工作,择业期为两年,也就是说最晚可至隔一年的6月30日,在这期间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可以将就业协议书交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择业期满仍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其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另外,改派调整手续也只能在择业期内办理,过期则停止办理。虽然毕业生毕业后有两年的择业期,但是各个学校都鼓励毕业生尽早确定就业单位。
二、到西部、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首先,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其次,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并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           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三、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场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这类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半为这类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代办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
五、跨省市就业能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1、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2、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六、单位不解决户口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和户口
    有用人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因单位无法落实户口和档案,可以根据教育部19号文件,毕业生可以持和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人才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从而落实户口、档案以及保险等相关事宜。也可以直接将就业报到证开具到人才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七、对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有什么救助办法?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政策是什么?
    从2004年开始,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总体规划,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的对象是: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酬支付的具体办法和资金来源;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会保险和接续等服务。
九、对患病毕业生有什么政策?
    学校应在毕业前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相当转至家庭所在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协议签订前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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