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做好我院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档案的规范性与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2]1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档案入档内容和范围
1、入学材料:高考登记表、高考试卷;
2、学习材料:各学期成绩单、学籍表、学位登记表;
3、组织材料:加入共青团的材料(申请书和志愿书)、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材料(申请书、志愿书和转正报告)、中国共产党民主评议表,参加民主党派材料(申请书和登记表);
4、毕业材料:各学习阶段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实习鉴定、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
5、贷款材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还款付息情况;
6、奖励材料:评优、评先、评奖学金登记表;
7、处分材料:受处分及撤消处分的文件;
8、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体检复查表、毕业生体检表;
9、学籍变动材料:留降级、休学、转学(转入、转出)有关材料;
二、归档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手续必须完备,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4、各类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书写;
三、毕业生档案的日常管理
1、各系对毕业生档案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将档案管理人员名单报学生处;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与学籍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归档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3、对档案中的各项内容应列出清单,以便核查;
4、要保证存档期间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撤换、增加、随意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
四、毕业生档案的转递与管理
1、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发《就业报到证》,档案随转;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意愿,其档案的管理有二种情况:一是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生源所在省辖市就业主管部门自主择业,由省辖市就业主管部门按生源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县毕业生主管部门;二是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3、毕业时需发往就业单位、生源所在地、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档案,由各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到院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由院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4、学生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自带;
5、以前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各系负责管理;
6、院毕分办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派遣手续,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系将其所签协议及档案在每月的15号之前集中交院毕分办,由院毕分办统一办理派遣和档案转递手续;
7、考上研究生的毕业生档案,凭录取院校的调档函及所在系出示的证明材料,由院毕分办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因其他原因离校(退学、开除、终止学籍等情况)的学生档案,由系参照有关规定将其移交有关单位;
9、在移交和接受档案时,要做到档案与档案登记表两对照,完善档案管理的有关手续和制度;
五、以上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