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毕业生就业,继续贯彻国家、省有关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坚持市场配置、统筹安排、政策调节、依法管理、保证重点的就业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的就业原则。
一、今年就业政策有何变动?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二、应届毕业生落实不了单位怎么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延长毕业生就业期限,凡属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在两年之内找到工作单位的,仍可正常派遣。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的管理有二种情况:一是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生源所在地市就业主管部门自主择业,由地市就业主管部门按生源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县毕业生主管部门;二是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三、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订一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四、关于实习期与试用期的问题。
问:我毕业的时候和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书上说毕业后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满后签订于年的合同,并没有说明对我们的实习有一个考核。2001年1月份,实习期满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说我实习不合格,不予录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觉得很委屈。但是人单势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算不算违约,我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复: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通常都设定实习期,实习期一般为一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依合同时间长短,可以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聘用条件(考核条件应当明确告之员工),单位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时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应按有关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对符合规定的,还应给予经济补偿。
五、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及基本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1、签订协议必须坚持三原则:一是平等自愿;二是协商一致;三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协议各方必须认真协商和审核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福利、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件。双方认同后,各方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3、协议必须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即必须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管理国家干部权限的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没有管理国家干部人事权限的单位,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人事系统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无效)。
4、凡口头协议和许诺无效,各方另行商定的条件和劳动合同等,须在协议中表述清楚,注明“协议附件,与正式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毕业生档案的转递与管理
1、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发《就业报到证》,档案随转;
2、毕业时需发往就业单位、生源所在地、省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档案,由各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到院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由院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院毕分办每月集中办理一次派遣手续,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系将其所签协议及档案在每月的15号之前集中交院毕分办,由院毕分办统一办理派遣和档案转递手续;
4、考上研究生的毕业生档案,凭录取院校的调档函及所在系出示的证明材料,由院毕分办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因其他原因离校(退学、开除、终止学籍等情况)的学生档案,由系参照有关规定将其移交有关单位;
七、河南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制度的服务内容
1、为人事代理单位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协助制定人事规划、办理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事宜。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委托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外语等考试的报考工作。
3、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相关手续以及档案接收,转正定级,初定职称等事宜;为暂无落实接收单位或准备考研的高校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办理毕业生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郑州市区户口挂靠手续。
4、办理聘用合同鉴定,协调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的流动争议。
5、办理存档人员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6、办理因公、因私出国政审。
7、接转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
8、根据人事代理人员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婚姻、计划生育、考研以及以档案为依据的其它证明。
9、对待业人员提供就业推荐服务。
10、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八、人事档案转入省人才交流中心的办法
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签署人事代理意见,上交院毕分办办理就业报到证,持报到证到省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其档案随转至省人才交流中心。